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灌南县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
灌南县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美化市容景观,有效配置城市户外广告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建成区规划范围内及城郊接合部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经营和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镇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各类场地及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分类如下:
(一)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建(构)筑物顶部和外墙面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附着于建(构)筑物立面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及设置在围墙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二)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铁塔、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三)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直接设置在地面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及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
(四)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船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空中移动户外广告设施。
(五)其他类型户外广告设施。除上述类型之外的其他类型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条 本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和经营,县政府授权灌南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城投公司)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统一经营。
第五条 本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和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县城投公司按照市场运作的原则,采用招标、拍卖、自营、出租或协议转让等形式经营。
第六条 本办法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县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规划审查工作;负责对设置在建(构)筑物上的、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出具规划意见。
县城管局: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维护户外广告的经营管理秩序;参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规划意见,审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许可。
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公有房产、公共建筑的产权管理,并将公有房产、公共建筑的户外广告经营权委托给城投公司统一运营。
县住建局:负责整合管辖范围内的物业小区、公园绿地、建筑工地、照明路灯等公共区域的广告资源,并将户外广告经营权委托给城投公司统一运营。
县城投公司: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参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
公安、交通、安监、市场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所得收益主要用途如下:
(一)支付招标、拍卖过程中所必须的佣金;
(二)城市基础建设;
(三)城市户外广告规划的制定和完善;
(四)户外广告管理。
第八条 县城投公司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前应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规格、图纸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否则,视为无审批许可手续;确需变更的,履行审批变更手续后实施。
第九条 经县城投公司采用招标、拍卖或协议转让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和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使用人应向县城投公司提出申请,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置期限的,使用人应当于到期日之前至少30日向县城投公司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县城投公司也可以在期满后重新对外招标、拍卖或协议转让。
公开出让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按照出让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人应当保护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与安全,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承担所有安全责任。
有灯光照明设施的广告牌、霓虹灯等设施,应当在规定时段内开启灯光照明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间,应当无偿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二条 县城投公司应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没有达到维护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使用人立即或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城投公司有权终止与使用人的合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印发之后,原由县城管局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期满后不再办理延期手续,原设置人应自行拆除许可期满的户外广告设施,拒不拆除的由县城管局强行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县政府批准需拆除的,由县城管局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县城投公司根据材料成本给予适当经济补偿。逾期拒不拆除的将强制拆除,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由设置人承担。
第十四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过程中,设置人和使用人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使用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印发